引言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1、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渠道
2.1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2申请材料:
(1)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文本格式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3.1、被申请人是企业的,应提交工商注册的信息材料。
查询方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3.2、被申请人是非企业的,应提交主体资格(注册、登记)的信息材料。
3.3、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的举代表人书和申明。
3.4、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除仲裁申请书外还须提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材料)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以及被申请人身份的信息材料。
4、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工资支付令的情形
4.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5、特别提醒:
5.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下另行计算)。
5.2、申请仲裁须在受理地点经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仲裁机构不接受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仲裁申请。
5.3、申请工伤待遇的案件,应当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4、被申请人为外地单位的,需提交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主城区的证据(例如: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查询单及代缴单位证明等)。